2011年公司债券“11综艺债”2016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华语播报 2016-08-28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 2016年8月26日债券停牌起始日 2016年8月29日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6年8月31日摘牌日 2016年8月。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8月26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8月29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8月31日

  摘牌日:2016年8月31日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发行的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8月31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8月31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11综艺债

  (三)债券代码:122088

  (四)发行规模:人民币7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为5年期品种,存续期为2011年8月31日至2016年8月30日。

  (六)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年利率确定为7.50%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八)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九)起息日:2011年8月31日。

  (十)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8月31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一)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6年8月31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二)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三)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7.50%,每手“11 综艺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5.0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 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和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8月26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8月29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8月31日

  (四)摘牌日:2016年8月31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8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综艺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综艺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综艺数码城

  法定代表人:昝圣达

  联系人:顾政巍邢雨梅

  联系电话:0513-86639999 86639987

  邮政编码:226376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4层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杨?

  联系电话:010-57631234

  邮政编码: 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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