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多元化调解机制 有效化解投资纠纷

华语播报 2016-07-26
上海证监局: 拓展纠纷化解渠道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市场要素完备,资本市场活跃,聚集了众多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在形成聚集效应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各类矛盾和纠。

 

  上海证监局:

  拓展纠纷化解渠道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市场要素完备,资本市场活跃,聚集了众多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在形成聚集效应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各类矛盾和纠纷。在此背景下,上海证监局积极探索建立资本市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力图通过司法、行政、调解三方协作机制的建立,为广大中小投资者建立一套公平、公正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多方共赢。

  近年,上海证监局探索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纠纷处理对接机制,分别推动辖区证券、基金同业公会成立纠纷调解中心承接投诉处理,制定并颁布证券纠纷调解相关制度,明确调解程序、调解员的组成、调解经费来源等。2015年共成功调解615件,占所处理投诉的55%,涉案金额(赔偿或补偿投资者)达6670万元。

  2014年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始建立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上海证监局借助服务中心地处上海优势,将监管中遇到的一些投诉纠纷引导当事人向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并努力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推广专业化纠纷调解,增强调解的法律约束力,完善调解与诉讼的对接机制,上海证监局会同服务中心于2015年分别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签订了《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协议》,明确了上述法院受理的证券期货民事纠纷可委托服务中心调解,服务中心自行受理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可向上述法院申请司法效力确认。

  除推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外,上海证监局多次尝试在信访投诉纠纷处理中引入金融仲裁程序,以仲裁裁决的形式确认调解的法律效力。为确保这些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上海证监局引导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上海证监局具有仲裁员资格的同志直接担任案件的仲裁员,参与案件审理,制作仲裁法律文书。

  加强沟通协调,让历史问题得以化解。1992年,上海轮胎翻修厂246名职工通过集资方式购买了十几万股原水股份(现更名为城投控股)原始法人股,1996年轮胎翻修厂因经营不善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注销,破产后的财产由大众公司受让。原水股份法人股因属职工集资购买,未被列入破产财产,仍存放于上交所设立的上海轮胎翻修厂证券账户内。现因轮胎翻修厂主体不存在,原水股份法人股无法过户至职工名下,更无法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股票交易。2007年起246名职工开始不断上访,上海证监局在确认大众公司对职工享有股票权利不持异议后,多次协调相关部门,但未见明显成效,直至2014年,在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反复沟通后,法院同意统一受理该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并以法院判决的形式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上海证监局进而推动中国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徐汇区税务局等相关单位完成股票过户,确保判决得到顺利执行。

  此外,上海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注重通过法律讲座、媒体报道、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投资者转变观念,让投资者知道调解、了解调解、愿意调解。对通过调解实现和解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如果存在违规情形,在进行监管措施等处理时可以适当从轻。

  江苏证监局:

  与法院协作

  建立诉调衔接机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江苏证监局积极加强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南京等市级法院的协作,建立诉调衔接机制,健全江苏辖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谐资本市场。

  2015年12月16日,江苏证监局与南京市中院签署《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纠纷案件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工作合作备忘录》。《备忘录》进一步扩大了诉非衔接的适用范围,将调解案件类型从行业内部纠纷延伸至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投资者等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证券期货民商事纠纷,特别是将目前法院受理压力较大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纳入了对接范围。《备忘录》按照调解的不同类型,规定了相应的工作程序,包括法院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的发起程序、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相关程序以及调解工作时限及相关流程等。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诉调对接机制,江苏证监局主动对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全省范围内落实诉调对接工作进行深入磋商。目前,在前期大量调研商讨基础上,已商定签订《工作备忘录》,拓宽在江苏试点法院的范围。上述诉调对接机制建立之后,江苏省范围内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机制将实现由点到面,主要地市的证券期货纠纷均可以通过调解平台先行调解,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途径进一步拓宽。

  与南京市中院建立诉非衔接机制之后,江苏证监局指导省上市公司协会、省证券业协会在总结原有调解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备忘录的要求开展了具体案件的调解工作。在个案调解过程中,注重从三个环节推动和协调。一是督促协会审慎选派调解员;二是进一步理顺诉调对接流程;三是与当事人及经办法官充分交流。

  为进一步整合各行业协会的调解资源,改变目前各行业协会分别受理、分别调解的工作格局,在进一步深化落实诉调对接机制的基础上,江苏证监局正积极指导、推动江苏省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建设。调解中心的建立将对完善证券期货纠纷调处,提高诉调对接效果起到积极的作用,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的公信力。

  在积极推动案件调解的基础上,江苏证监局与相关法院积极开展诉调相关交流协作,取得积极效果。一是组织调解员观摩学习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江苏证监局组织相关行业协会、部分证券纠纷调解员等35人赴南京中院参与旁听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庭审,加深证券纠纷调解员对法院庭审过程及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审理要点的了解。二是积极组织证券纠纷调解工作培训。为提高调解员队伍的业务能力,江苏证监局指导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对调解员的专业培训,聘请中国证券业协会、南京市中院、南京市公证处等相关调解专家进行授课。三是召开诉调对接联席工作会议。今年上半年,江苏证监局与南京市中院、省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及上市公司协会共同召开了首次诉调对接联席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前期诉调对接工作成果,并对下一步加强诉调对接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协商,取得了积极效果。

  福建证监局:

  多措并举

  强化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

  福建证监局高度重视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围绕依法公正、灵活便民、注重预防三大工作原则,立足实际、整合资源、集聚合力、拓宽途径,积极开展辖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先行先试。

  一是推动形成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试点调解组织、司法机构一盘棋、社会参与总动员的工作格局,有机衔接、相互协调,进一步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形成证券期货纠纷化解强大合力;二是搭建诉调对接平台、小额速调平台、专业解纷平台,最广泛借助和统筹各方力量,把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引入进来、对接起来、丰富起来,形成多方参与纠纷解决服务、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常态;三是深度融合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投资者诉求工作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通过合理分流、依法处理,引导和支持投资者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四是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推动形成专业性、灵活性、快捷性的“一站式”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确保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福建证监局积极凝聚各方共识,坚持创新机制,以投资者需求为立足点,依托专业化队伍建设,以行业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力量为主导,以司法确认为保障,构筑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坚实基础,促进证券期货纠纷协同化解。

  以投资者需求为出发点,广泛开展投资者调研,充分了解投资者与证券期货市场主体的纠纷类型、投资者对多元化解机制的方式、程序、时限的要求,并针对性地为中小投资者与辖区市场主体间的矛盾纠纷提供免费、简单、便捷、有效的争议解决途径;以专业化队伍为依托,积极开展与试点调解组织合作,通过签订备忘录等方式引入试点调解组织的专业力量,建立专业、权威的调解员专家库,通过开展调解员培训、调解工作指导、完善调解工作制度和流程管理、建立考核评估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方式不断强化调解队伍建设;以多元化调解为主导,推动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与福州市仲裁委员会合作成立了福州仲裁委员会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以司法确认为保障,加强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协调联动,共同完成证券期货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调解方式在程序安排、效力确定、法律指导方面的有机衔接,通过健全高效便民的诉调对接机制,将诉前、诉中调解与司法判决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将消极因素转换为积极因素,实现调解效果最大化。

  福建证监局表示,将从四个方面广泛宣传多元化解机制。一是组织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引导投资者积极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二是充分利用辖区国家级投资者教育基地作为宣传阵地,通过多种方式解读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深入讲解试点工作原则、试点范围、工作机制、试点调解组织等相关内容,增强中小投资者对多元化解机制的认识,通过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利益;三是积极开展典型案例宣传活动;四是推动签订自律承诺书。

  为确保辖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福建证监局立足监管本位,多措并举强化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一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二是压实市场主体投诉处理首要责任,三是强化多元化解考核评价工作,四是严厉打击各类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湖南证监局:

  争取早日开展

  具体案例诉调对接工作

  近年来,湖南证监局一直致力于辖区投资者权益保护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密切并强化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络,为诉调对接工作的正式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以“第三方调解”为起跑点,协助完成我国首例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诉前调解。

  鉴于以往行政调解化解证券期货纠纷面临的独立性受质疑、行政资源不足等弊端,湖南证监局积极探索并尝试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来化解矛盾纠纷。2015年湖南证监局协调投服中心开展了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的调解,这是全国首例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前第三方成功调解。

  以“专业化调解”为立足点,打造一支高素质调解员队伍。

  湖南证监局一直以来十分注重协调开展辖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除了积极组织行政调解外,还积极督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的处理机制。同时为了保障本次试点工作的有效实施,湖南证监局指导省证券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依法开展专业调解,初步建立了一支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为做好专业调解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以“小额速调”为练兵场,及时启动证券期货行业小额纠纷速调试点工作。

  2016年3月22日,湖南证监局启动证券期货纠纷小额快速调解试点工作。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证券业协会、湖南省期货业协会、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以及辖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小投资者代表共同见证了“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备忘录签订以后,湖南证监局积极组织贯彻实施,三个月的时间内,以按照速调机制的要求成功调解了4起证券期货纠纷,纠纷内容涉及证券投资咨询和融资融券强行平仓,4位中小投资者获得了总计350多万元的经济补偿,相关市场主体得以摆脱剪不断理还乱的客户上门,监管部门也得以从无休无止的信访投诉中脱身,各方获得了共赢,速调机制已在湖南资本市场生根发芽。

  以“密切各级法院联系”为发力点,扎实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启动后,湖南证监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为做好试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16年6月1日,湖南证监局联合投服中心组织召开了湖南辖区投资者联络座谈会。会议邀请了长沙市中院分管副院长、主管庭长、岳麓区法院法官、金融学教授、行业资深律师、投资者代表等多人参会,围绕我国中小证券投资者维权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2016年6月29日,湖南证监局分管领导还带队前往湖南省高院联络工作,与高院民二庭庭长、分管副庭长充分沟通了工作思路。双方商定下一步将在最高院视频会议后召集相关法院着手开展具体工作,首先是协调长沙中院明确证券纠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其次完善法院收案信息的交流机制,争取早日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具体案例的诉调对接工作。

  吉林证监局:

  构建多方参与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吉林证监局勇于尝试,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市场参与各方作用,积极探索构建“市场主体-协会-证监局-仲裁委”多方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实现了各类证券期货纠纷灵活高效化解。

  2013年11月,吉林局联合吉林省证券业协会发起成立了吉林省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委员会和吉林证券期货调解中心,先后与中证协、中期协建立了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作机制,与局内建立信访投诉管理对接机制,与长春仲裁委建立仲调对接机制,调解中心成立两年多来,妥善解决各类纠纷事项80余起,以专业服务确立了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效拓宽了投资者维权渠道。

  打造专业敬业调解队伍。以《吉林省证券期货纠纷调解规则(试行)》等三项基本业务规则为基础,明确了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结构、调解流程、实施步骤及调解员管理等内容,通过建立清晰明确的机制框架,夯实了工作基础。

  立足和谐处理纠纷。在坚持公平公正调解的前提下,调解中心注重缓和投资者与市场主体的对立情绪,重塑两者之间的和谐关系。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纠纷事项,采取快速灵活的调解方式;对于情况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纠纷事项,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平衡双方利益,并及时把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嵌入调解工作,提高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

  突出主动作为化解矛盾。与吉林局建立了信调对接常态工作机制,对于简单的民事争议及投资者多渠道、反复投诉的可调解事项,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及时由行业协会调处,立足从源头了解问题,化解矛盾。此外,中心还探索设立了“调解专项救助基金”,通过开展无争议事实认定服务,由救助基金直接支付投资者,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兼顾市场作用发挥。为兼顾调解的公益性及仲裁的商业性,实现不同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顺利衔接,2013年11月,吉林证监局委托地方行业协会与长春仲裁委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建立辖区证券期货纠纷仲裁协作机制。

  此外,为唤醒市场主体公信价值意识,构建辖区诚实信用市场环境,调解中心定期向市场主体通报投资者诉求处理情况,提出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行业规范,督促市场主体切实担负起投资者保护主体责任。通过组织市场主体签订《上市公司诚信公约》、《吉林辖区证券期货行业“合规经营、诚信服务”自律公约》等系列活动,提高市场主体诚信合规意识,营造法治守信的辖区市场生态。

  下一步,吉林局将认真贯彻落实试点会议工作精神,加强同吉林省司法部门沟通协作,推进辖区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建设,加大对多元化解机制的宣传及监管支持力度,增进各方对多元化解机制的理解认识,引导中小投资者转变观念,理性维权。此外,吉林证监局还将加强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合作, 尽快在辖区引进小额速调纠纷解决机制,争取持股行权试点,为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提供专业支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满足中小投资者维权需求,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推动纠纷解决机制

  有两方面重要价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黄忠顺认为,在当前推进证券期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弥补现代型诉讼机制之匮乏、推进行政调解与行业调解之发展两方面重要价值。除了重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既有规则与政策以外,《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在示范判决机制、涉调解协议案件审理范围、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的调解义务等方面的尝试值得关注。

  因证券期货侵权或违约遭受损害的中小投资者具有扩散性,证券期货争议属于典型的现代型纠纷,难以通过传统民事诉讼制度获得有效解决。发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弥补诉讼机制之缺陷。

  根据《通知》第5条的规定,本轮试点侧重于证券期货纠纷的行业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推动行业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诚然,行业调解往往容易自然不自然地偏向本行业当事人的利益,而行政调解存在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迫使当事人接受其调解协议的空间。因而,在推动行业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同时,应当提供更为精细的规则,防范其潜在风险。

  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后,调解组织再对系列证券期货侵权或合同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在客观上具有类似示范性诉讼的功能,值得探索。《通知》第13条阐述了前述原理。作为诉调对接的一种方式,法院针对证券期货系类案件中的典型案件作出判决,其他中小投资者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已经可以预期判决结果,通过免费的集中调解方式解决彼此的纠纷,更有利于节约纠纷解决成本。

  鉴于试点调解组织系由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等发起设立和实际管理,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证券期货行业组织对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享有管理和自律的职权,同时为彰显对中小投资者权益进行特殊保护,赞同在程序启动方面苛以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接受调解的义务,即只要中小投资者请求调解,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接受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证券期货行业设立调解组织的调解,但可以拒绝达成调解协议。一方面,这有利于防止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通过格式条款排除行业调解或行政调解之适用,增加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尽最大可能启动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程序,避免大量类似案件直接涌向法院。

  诚然,片面强制证券期货市场经营者进入调解程序并不等于强迫与中小投资者达成调解协议,但为防止证券期货市场经营者恶意退出调解程序,可以通过以下措施予以应对:放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的适用条件,即只要中小投资者同意,调解组织就可以针对争议事实没有重大分歧但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提出调解方案。同时,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对调解方案提出异议但在后续诉讼中未能获得更为有利裁判结果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后续诉讼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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