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京津冀 环境资源保护法院

华语播报 2016-05-30
探索建立京津冀 环境资源保护法院---当前,根据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目标要求和三地的区域特点及现实需。

 

当前,根据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目标要求和三地的区域特点及现实需要,在河北设立京津冀环境资源保护法院,审理京津冀地区涉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包括公益诉讼案件,符合党中央司法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有利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

成立京津冀环境资源保护法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京津冀生态环境的协同发展要先行先试率先取得突破。京津冀地区在地理和生态上是一个统一整体。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对京津冀区域整体的定位中,重要的一项就是“生态修复环境改善示范区”。根据《规划纲要》的近期目标安排,2017年之前要在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生态环境的协同发展成为京津冀三地,尤其河北省工作的重点。

二是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发展必须加大司法保障力度。当前,京津冀地区生态系统退化,水资源严重短缺,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已成为我国东部地区人与自然关系最为紧张、资源环境超载矛盾最为严重、生态联防联治要求最为迫切的区域。要想改变现状,实现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发展,必须以法律的手段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涉及司法联动协作,加强跨区域法治建设是服务保障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只有充分发挥三地的司法优势,有效整合司法资源,形成合理布局、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才能确保司法保障的效率和效果。

三是京津冀生态环境司法,必须统一标准和尺度。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案件管辖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成立京津冀环境资源保护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审理,从司法审判方面加强法院审理案件的层级,能够有效预防地方干扰,优化审判资源,可以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提高办案水平。

在河北成立环境资源保护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是河北怀抱京津,地域面积和人口远远大于京津。河北和京津是一个唇齿相依的生态系统,与两市的生态环境发展关系密切,适宜承担京津冀地区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工作。

二是河北省具有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的功能定位。《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对河北省的功能定位有四项,其中之一就是“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河北是资源大省、能源大省,同时也是污染大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对比较落后,从源头上治理环境污染特别是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和做好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的主要任务在河北。河北的涉环境资源案件数量更多、分布更加广泛,审判工作任务更加集中。

三是河北省公检法均成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门机构。继2013年9月河北省公安厅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成立之后,今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相继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和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河北省生态环境案件侦查、审理有了专职队伍、专设机构,有利于工作上的配合衔接。

四是河北省在机构、人员及办公场所方面具有便利条件。在河北的石家庄设有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已经直属河北高院和河北检察院管理,有现成的机构、人员及办公场地,设立跨行政区划的环境资源保护法院具备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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